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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校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校教育体系,推动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办法》《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委员会党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建设方案(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通过开设针对领导干部、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高层次人才等各类班次进行理论教育和培训的主渠道,是党委的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重和研究学员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学员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优秀党员。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制定全校干部、党员、青年学术人才和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规划,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二)定期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和预备党员培训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高校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相关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学院中心工作、服务,为学校决策服务。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校党校代表学校党委对各学院建立的分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成立审查、工作指导、课程规划、教材提供、教师推荐、考题审核、监督审查等。

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五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性更加扎实,“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进一步坚定,“四个服从”成为普遍自觉;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三章党校领导及机构设置

第七条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学校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由党委从学校中层干部中选配并任命,并全面负责党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一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十二条党校教学内容根据不同班次的特点安排。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发展对象培训班

发展对象应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三)预备党员培训班

预备党员培训主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性修养,党组织的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四)干部培训班

以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为根本,以提升专业能力为重点,突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突出政治引领,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突出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加强干部政治训练和实践锻炼。

(五)专题学习研讨班

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上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学习研讨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学习和研讨。

(六)其他培训班

根据校党委整体工作安排,做好其他各类培训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党校培训分为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种形式,实行课堂教学与课后自学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组合,学习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其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在党校教学安排中不低于总课时的70%。

第十四条党校可以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党员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站点等阵地作用。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和科技示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教育培训。调动教员和学员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

第十五条党校要采取现代化手段,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教育培训。办好用活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电视栏目、共产党员手机报,大力推进在线学习培训,不断探索基层党员喜闻乐见、简便实用的教育培训新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第五章教师

第十六条党校在选择教师时要重点选择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人才,教师应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十七条党校实行兼职教师聘任制。聘任范围一般为为校内外专家学者、学校党群部门负责人、各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七级职员及以上)等。

第十八条党校可根据课程设置,邀请先进模范人物、科技人员、技术骨干等担任专场教师,党校培训要注意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作用。

第十九条党校教师应积极完成党校教学工作,认真学习教育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党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章学员

第二十条干部、教师和学生在党校学习期间均为党校学员,不能搞特殊化,必须遵守党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集中精力参加学习,认真完成学业。凡参加党校学习的教工和学生,都必须经党组织批准,到党校报到,通过入学教育,被安排到班组,方可成为党校正式学员。

第二十一条各类培训班应设立班主任、班委会等管理机制,保证培训正常运作。

第二十二条党校学员要通过培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完成课堂教学,积极完成课后自学,积极参加党性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十二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学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类学员班结束时,均要进行结业考试和考核,根据不同类型班次特点,釆取不同方式进行。结业成绩作为干部考核晋级、预备党员转正、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入党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或因成绩,或因缺勤超过党校规定次数),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不能成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五条每期学员班结束,党校要根据成绩、出勤、表现等评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数的10%。

第七章 党校分校

第二十六条党校分校原则上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一级建立。拟建立党校分校的单位,需向党校上交书面申请,阐明建立党校分校的目的、条件等理由,党校经考核后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七条党校分校是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院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及培训的职能部门,是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建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八条党校分校基本任务是:

(一)制定全院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二)根据学校党校整体规划,定期举办本院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培训,做好院党委决定的其他培训、轮训班研讨班。

(三)结合党校分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研究学院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围绕国际国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党校工作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组织党校学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科研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学院中心工作、服务,为党委和行政的决策服务。

(四)指导本院学生自发组织的各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活动。

第二十九条党校分校长由各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三十条党校分校校长全面领导和负责党校分校工作;对党校分校的基本建设、教育培训和科研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查并签发党校分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办班文件等;出席开学式等党校分校主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党校分校常务副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党校分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分校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全面安排落实培训工作有关事宜;主抓党校分校开学式、聘请任课教师、党性教育活动、考试、判卷、结业式等各个教学环节工作。组织党校分校科研工作。负责党校分校对外联络工作。

第三十二条党校负责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分党校执行上级党委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分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分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定期召开分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分校要自觉接受党校指导,每年都要向党校上报分校培训计划、办班名称、学员数、课程表、考题、监考、教师、未结业学员人数及原因等书面材料等。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党校所有文件都要规范化管理,各期各类各班次办班计划、课程表、学员登记表、考勤表、成绩册、未结业学员名单、优秀学员名单等都要整理好存档。

第三十五条党校分校每学期结束后,将该学期培训情况书面报告党校。相关培训文件自行保存,并应妥善备案,党校将对分校的培训文件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文相悖条款以本文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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