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委员会党校教育体系,推动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党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建立党委、党总支的学院需建立党校分校,作为本学院党的委员会直属管理事务的一部分。各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党校分校进行日常管理,党校代表学校党委对各分校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党校分校的办学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提高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高层次人才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落实相关培训和实践任务,引导广大师生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培养忠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优秀学员。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党校分校校长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党校分校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党校分校规章制度,完善党校分校工作流程,管理党校分校日常事务;
(二)对党校分校每学年进行课程规划,制定培训计划、指定教师、审定教材;
(三)对党校分校学员进行学籍管理、培训授课、结业考核;
(四)保管党校分校培训材料和学员档案;
(五)指导本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人文社科类学习活动;
(六)根据校党委统筹安排,协助落实党的思想政治理论培训、专题座谈调研和爱国主义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党校对党校分校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包括:
(一)掌握党校分校执行上级党委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对党校分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每学年党校分校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党校分校的课程设置、教师选择、教材内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校分校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和预备党员培训班等班次的学员资质进行审核,为合格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四)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党校分校工作进行评估;
(五)定期召开党校分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 教师与教学
第六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应重视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内容上注重政治性,形式上注意灵活性,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认真备课,对同一课程统一备课、统一课件,熟练教学内容,严格执行教学要求。
第七条 党校分校实行兼职教师聘任制,以下人员均可成为党校分校教师:
(一)校级领导干部;
(二)党政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各学院(研究院)院长;
(三)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四)根据课程设置,邀请校内外先进模范人物、专家学者、科技人员、技术骨干等担任专场教师。
第八条 党校教师的准入、认证和退出需严格遵守党校和学校有关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党校分校教学内容应根据不同班次特点进行针对性安排: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学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其他培训班
根据校党委整体工作安排,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上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做好其他各类培训班的教育教学实践工作。
第十条 党校分校采用理论课与实践课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学员进行培训,其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不低于总课时的70%。
(一)理论课环节,可通过集中辅导、分组研讨、学员讲坛、撰写读书笔记等形式开展,要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引导学员端正入党动机、全面了解党的发展历史,熟练掌握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以及党员的义务权利等党的基本知识;
(二)实践课环节,可结合各学院自身特点,通过参观革命教育基地、访谈优秀师生党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主题调研等形式进行;
(三)党校分校在拟定每学期教学计划时,须包含本学院院长或党委(党总支)书记2学时的党课,并统筹考虑,为校级领导干部创造讲党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机会。
第十一条 党校分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既可独立开班,也可联合开班,自行拟定教学计划,相关教学计划经由党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学员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干部、教职工和学生在党校分校学习期间均为学员,不能搞特殊化,必须遵守党校分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集中精力参加学习,认真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党校分校要建立分校学员管理和考核规范,并将培训考核是否合格作为其能否进入党员发展下一环节的必要条件,通过制度加强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凡参加党校分校学习的干部、教职工和学生,都必须经党组织批准,参加开班仪式,履行报到程序,编入班组后方可成为正式学员;
(二)各类培训班应设立班主任、班委会等管理机制,保证培训正常运作;
(三)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均要对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和考核,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不能成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四)每期培训结束,党校分校要根据学员成绩、出勤、表现等评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数的10%。
第十四条党校分校需加强学员档案管理,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做好数据的维护和更新,相关培训文件应妥善保管,具体包括:各期各班次办班计划、课程表、学员登记表、考勤表、成绩册、未结业学员名单、优秀学员名单、学员管委会成员名单等。党校将不定期对分校的工作材料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党校分校每学期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优秀学员和合格学员名单告知党校,党校将统一制作优秀学员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党校分校每学年结束后,需将该学年培训情况书面报告党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年需根据党校分校当年的办学要求从学院党委(党总支)党员活动经费中专项列支党校分校工作预算,专款专用。具体可用于:
(一)购买培训所需的教育教学设备和教材;
(二)租赁教学场地;
(三)党校教师的工作报酬及个税;
(四)学员试卷、证书、培训档案等材料印制费;
(五)对优秀学员、优秀教师进行表彰所需要的费用;
(六)与党校分校培训和管理工作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门票费、宣传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党校分校经费在日常管理和使用上需严格遵照学校有关党员活动经费方面的财务规定,做到流程规范、使用合理。
第十九条 党校分校在承办或者协办党校牵头的培训或开展面向全校的党员培训、调研和组织实践时,可以向党校申请部分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校负责解释。